【巨详细】一文彻底搞懂执行的全流程(含法律依据)
不管是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掌握从申请执行到案件终结的全流程,对于维护自身权益、预判执行风险至关重要。
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详细梳理法院在每个环节的操作、所需的材料及具体法律依据。文章巨详细,所以篇幅较长,建议点赞、收藏和转发本文。
一、 申请执行阶段:启动程序的钥匙
(一)执行程序的启动,以法院移送为例外。例外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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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民生给付类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这类文书关系到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法院可依职权移送执行,避免权利人因不知晓申请流程或无力申请而无法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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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制裁决定书: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决定,为维护司法权威与秩序,可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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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文书:已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其中的民事赔偿部分,若被告人未履行,为及时弥补被害人损失,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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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刑(如罚金、没收财产等),也属于法院移送执行的范畴,以确保刑罚的有效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二)执行程序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
- 申请执行的主体: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
- 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
- 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0条
- 申请执行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生效法律文书包括:
①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②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③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④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⑤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⑥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公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法律规定的委托代理手续等材料。
(6)已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提交相关财产保全材料。
(7)其他法院要求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二、 法院审查与立案:案件的“入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之规定,法院立案庭收到执行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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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文书是否生效、申请人是否适格、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是否有明确的给付内容和被执行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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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期限: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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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确定案件承办人;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三、 执行通知与财产报告:程序正式展开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将启动初步程序,向双方送达法律文书。
- 向被执行人送达:
(1)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告知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
(2)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责令被执行人书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报告财产令应载明报告期限、范围及违反义务的责任。【黄律师提醒被执行人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将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法院是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被执行人是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记得一定要配合报告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3)其他文书:通常还包括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等。
2.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通知书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四、 财产查控:查找与控制财产的核心
被执行人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但是没有履行的,法院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相应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
因此,这个阶段旨在发现并控制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 财产调查:
(1)网络查控: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信息。
(2)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应当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作为协助执行人的金融机构完成查询、冻结等事项后,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向人民法院回复加盖电子印章的查询、冻结等结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3)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冻结或者续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冻结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解除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解除冻结裁定书和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第三条
(4)传统调查:对无法网络查询的财产,进行现场调查。
(5)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6)其他措施:包括传唤被执行人询问、发布悬赏公告等。黄律师提醒被执行人以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所以,收到法院的传唤一定要配合,按时到场,避免被拘传。】
- 财产控制:
(1)对查明的财产,应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2)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3)人民法院对已经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未能实际扣押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4)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相应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五、 财产处置:实现财产变价的关键
对于已控制的财产,需依法变价以清偿债务。
- 处置原则: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变价应首先采取拍卖方式。2. 拍卖流程:(1)价格确定:可以委托评估,或采取当事人议价、网络询价方式。(2)拍卖公告:动产拍卖7日前、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拍卖15日前公告。(3)实施拍卖:通常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一拍流拍后可进行二拍,二拍流拍(动产)或三拍流拍(不动产)后,可进行为期60天的变卖。(4)以物抵债:变卖仍未成交,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可接受以物抵债。(5)款物交付:拍卖成交或抵债后,法院出具裁定,买受人应在期限内支付价款,法院再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六、 案款发放与执行完结:权利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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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款发放:执行回款进入法院“一案一账户”后,申请执行人凭身份证明、银行卡等办理领款手续,法院通过银行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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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方式:
(1)执行完毕:义务全部履行,法院结案。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暂时终结。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已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②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失信名单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④立案已超过三个月。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查找,妨害执行的已采取强制措施。
“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注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九条
(3)终结执行:因申请撤销、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等法定情形,彻底结束执行程序。
(4)执行和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可中止执行。若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则结案;若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七、 救济程序与强制措施:权利的保障与威慑
- 执行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在15日内审查并裁定。不服裁定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案外人异议:对执行标的权属有争议,可提出书面异议。法院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不服裁定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强制措施:
(1)限制消费(“限高”):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法院可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经营必需消费。限制消费令由院长签发。
(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黑名单”):对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情形的被执行人,法院可将其纳入失信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3)罚款、拘留:对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违反限制消费令等行为,法院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拘留。
(4)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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