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必看!2026年7月起,招用超龄劳动者必须注意这些法律要点
随着老龄化加剧,很多企业会返聘退休人员或招用超龄员工。但从今年7月1日起,超龄用工不再是“劳务关系随便签”,而是有明确强制规则。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社部等5部委令第56号,2026.5.10公布,2026.7.1起施行。
下面黄律师讲从适用范围、签约、工时、工资、安全、社保、争议处理七个方面,把新规讲清楚、讲到位。
一、哪些人属于“超龄劳动者”,必须按新规办
适用情形: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你单位管理、干你安排的活、拿你发的工资。
2.提前退休(病退、特殊工种退休)后再被你招用。
不适用情形:弹性延迟退休人员:仍按《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 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二、合同必须签:书面用工协议,缺一不可
核心要求:
1.必须签书面协议,不能口头约定、不能只签“劳务协议”就万事大吉。
2.必备条款:期限、岗位、地点、工时、休假、报酬、社保、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
3.变更、解除、终止都要书面留痕。
常见风险:
1.只签“劳务合同”,被认定规避用工责任;
2.关键条款缺失,后续工资、加班、工伤争议无据可依。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三、工时与加班:原则不加班,加班必须合规
核心要求:
1.执行标准工时,原则上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
2.确需加班:严格按《劳动法》第41、42、44条执行(时长上限、加班费倍数),必须留审批记录。
3.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必须保障,不得强制放弃。
常见风险:
1.长期安排超龄员工加班、不发加班费;
2.节假日无休、不安排补休。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四、工资发放:不低于最低工资,货币、按月、不拖欠
核心要求:
1.正常提供劳动,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必须货币发放,每月至少一次;禁止实物、购物卡抵工资。
3.不得克扣、无故拖欠;薪资标准、发薪日、支付方式写入协议。
常见风险:
1.低于最低工资;
2.拖欠工资、年底统一结算;
3.用产品、福利抵扣工资。
第十一条: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劳动报酬支付给超龄劳动者本人,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五、岗位与安全:禁高危、重体力,必须培训、必须防护
核心要求:
1.按年龄、健康状况匹配岗位,严禁高危、重体力、有毒有害、危险作业。
2.入职必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签到、课件、记录留存。
3.配齐劳保用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常见风险:
1.安排60岁以上员工高空作业、搬运重货、接触化学品;
2.不培训、不交底、不防护,出事企业全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超龄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六、社保:工伤保险强制,养老/医疗按情形处理
1.工伤保险(重中之重)
①企业必须参保、全额缴费,个人不缴费。
②发生工伤:正常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待遇。
③不参保:工伤全部费用由企业承担,还可能被处罚。
2.养老保险
①已领养老金:待遇不变,企业无需缴。
②未领养老金:可个人续缴;协商一致,企业可代缴,代扣个人部分。
3.医疗保险
①已享退休医保:待遇不变,无需缴。
②未享退休医保:可个人续缴;协商一致,企业可代缴,代扣个人部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超龄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超龄劳动者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七、争议处理:工资/加班/安全/工伤→走劳动仲裁
核心规则:
1.四类争议(工资、休假、安全、工伤):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走劳动仲裁,企业等同劳动关系责任。
2.其他争议:直接向法院起诉。
违规后果:
1.低于最低工资、拖欠工资、违规加班→人社监察处罚;
2.安全、职业病违规→应急、卫健部门处罚。
第十九条:因本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超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监察。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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